杨双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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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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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陈xx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双玮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7日 11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桂林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玮,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桥秀,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xx区。

被告:袁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瑶族,住桂林市xx区。

原告王xx与被告陈xx、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玮、韦桥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袁xx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2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736.9元)。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一家水站生意。2022年3月26日,被告称因水站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以被告陈xx为借款人,以被告袁xx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30,000元到被告名下账户。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归还借款。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及时偿还借款,被告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该笔借款发生在其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袁xx在借条担保人栏处签字,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现原告从逾期还款次日起计算逾期还款利息,即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至。综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

被告陈xx、袁xx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举证、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陈xx、袁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已放弃上述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并将证据在卷佐证。

综合本案证据及双方在庭审笔录陈述的事实,本院确认本案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陈xx与被告袁xx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0年4月17日登记结婚。

2022年3月26日被告陈xx向原告出具《借款条》一份,载明:“本人(借款人)陈xx今借到(出借人)王xx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此笔借款无利息,借款人应在2022年4月20日前一次性归还出借人。如借款人逾期未还款,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支付给出借人。(借款到期后,如借款人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特立此据!”被告陈xx在借款人处签名并摁手印,被告袁xx在担保人处签名并摁手印。当日,原告通过桂林银行网上银行向被告陈xx转账30,000元,交易摘要备注为“借款”。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了借条及转账凭证,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陈xx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陈xx返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的规定,原告与被告陈xx对还款期限进行了明确,被告陈xx应于2022年4月20日向原告归还借款30,000元。被告陈xx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应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原告主张以未归还借款总额30,000元为基数,按被告陈xx逾期还款之日起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的标准,从2022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因案涉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故被告袁xx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被告袁xx未出庭对借款用途进行说明,本院对原告主张予以支持。被告袁xx应当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xx、袁xx共同偿还原告王xx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的标准,从2022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56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84元,保全费330元,合计6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xx、袁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68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6,开户行:桂林农行七星科技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双玮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西律师协会会员,专职律师。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了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桂林
  • 执业单位: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320********1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